厘清城乡合作建房权属,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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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城乡合作建房权属,助力乡村振兴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一项改革引人关注,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颁出首张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使用权证《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专家表示,这是宅基地改革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属全国首创,“创出了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可复制推广、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防止农民返贫、助力乡村振兴的新路子。”

“九万里悟道,终归诗酒田园。”在不少中国人的心中,到农村去盖房子种菜,悠游林泉,是诗意生活的终极向往。农村盖房子必须要有宅基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并且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种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为了严格保护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权益不受剥夺和侵害,但在城镇化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宅基地这一宝贵要素资源的部分错配。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农村常住人口从8亿下降至5.09亿,近3亿农村人口流出带来大量无人居住的老旧房屋,有些年久失修,坍塌损毁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闲置农房达到了7000多万套,这对广大农村和农民来说,是一笔沉睡着的宝贵财富。为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收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中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在此基础上,2019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据合同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由此可以看出,滦平县此次改革,正是在这一系列决策规定背景下的探索创新。为合作建房者颁发《合作建房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是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属性,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宅基地定价、流转机制,这意味着从政府层面对农村宅基地租赁期内使用权的合法性认证,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合作建房者的权益。当然,这种创新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突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须严格遵守租赁期不超过二十年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要坚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确保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只要产权清晰,市场交易就可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颁发《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本质上就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厘清城乡合作建房的使用权权属关系,这是激活要素资源活力、吸引资本下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将对乡村振兴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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